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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直辖市及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应制定本级人大或上级人大批准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其他城市应制定本级颁发的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明确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内容,宿迁水平衡,制定有关节水管理制度。

基本规定:1.城市节约用水是涵盖城市水源、供水、用水、排水等在内的复合系统,同时涉及经济、管理、教育等众多领域。考虑到上述因素,水平衡原理,评价内容分为包括基本条件、基础管理、综合节水、生活节水、工业节水和环境生态节水六类,共34项指标。2.我国已连续多年开展节水型城市评价的实践,水平衡报告,有相当-批城市已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国级、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因此,水平衡测试报告,参照以往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评价依据,本标准设置了城市节水I级、I级和II级。

计划用水制度是用水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务部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发[1984]80号)明确提出取消包费制及实行计划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号)规定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根据计划用水的范围又分为广义的区域计划用水以及狭义的城市内针对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本标准所称计划用水是指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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